嘉定区普通小学章程

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章程


序言

 

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前身为普通学社,清光绪二十七年(1901)创办于嘉定西门外大街,创办人黄世荣(文惠)。1904年改为普通学堂,移址嘉定张马弄44号。1956年由县人民政府接收,改为公立,更名为“嘉定县普通小学”。1960年、1969年曾分别易名为“城厢镇中心小学”“嘉定县城厢镇工农兵小学”,1978年秋列为县重点小学,1980年全县撤销重点小学命名为“嘉定县实验小学”,1988年秋恢复原校名“嘉定县普通小学”,1990年嘉定县沙霞路小学并入普通小学。1994年,学校迁入由香港爱国实业家邵逸夫先生捐资200万港币、市县政府投资二千万元建成的新校舍,新校舍位于嘉定区塔城路278号。2008年8月,原嘉定区实验小学(校址为嘉定区金沙路458号)划入普通小学,成为普通小学东校区。

学校秉承“勤·诚”百年校训,践行“智慧育人”办学理念,以“成智慧之师,育智慧之生,办智慧之校”为办学目标,形成“五育并举,智慧育人”办学特色及“自由飞翔、自然成长”快乐课程特色,先后获得全国百所名校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、全国绿色学校、全国示范家长学校、全国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、上海市文明单位、上海市二期课改实验校、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学校、上海市科技(艺术)教育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。

第一章 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适应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,是公办五年制小学,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Putong Primary School。学校分为两个校区,西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78号,东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458号。学校网址为http://ptxx.ijd.cn。

第三条 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
第四条  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招生,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 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“智慧育人”办学理念,把促进每一位学生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。智慧育人,即弘扬人的主体精神,挖掘人的创新潜能,促进人的和谐发展。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成智慧之师,育智慧之生,办智慧之校。

第六条  学校发展愿景是秉承百年校训,践行办学理念,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,追求“自由”“自然”的教育方式,成就智慧型教师,缔造学生理想未来,推动学校从优秀走向卓越。

发展目标是秉承“勤·诚”百年校训,践行“智慧育人”办学理念,实施“快乐课程”行动,以“百年普通”文化铸魂,立“绿色环保”科技提升。

教师培养目标是以“青蓝工程”培养机制,鼓励教师自主发展和特色发展,造就一支具有“兼爱、正义、敬业、博学”品质的智慧之师。

学生培养目标是以学生发展为本,激发学生自主、快乐发展的主体意识,以“学习自主、行为自律、服务自动、评价自析”的“四自”目标,培养具有“博爱、正直、负责、好学”品质的智慧之生

第七条  学校百年教育方针是拿个人做单位,适合现在的环境,预备将来的应用。

学校校训为“勤·诚”,即随时随地十分用心,衣服器用在在清洁,为己为人处处出力;发言答语均无虚伪,研究学术精益求精,有过则改绝不讳饰。

学校倡导“求真、务实、开拓、进取”之学校精神,树立“文明、团结、勤奋、创新”之校风,“民主、严谨、扎实、灵活”之教风,“乐学、善学、勤学、博学”之学风,创立“五育并举,智慧育人”之办学特色。

教师誓词是“我选择了教师职业,就决心把自己最真、最善、最美的一面献给教育事业!用亲切、微笑的形象去面对学生,用柔和、真诚的语言去引导学生,用期待、发展的眼光去赏识学生,用务实、进去的行为去感染学生,用博大、无私的胸怀去关爱学生,做一名快乐的学习者、勤诚的工作者、智慧的教育者。”

第八条  学校校标由“普小”汉语拼音开头字母P、X组成。“P”为红色,外形如飘扬的旗帜,内含一只翱翔的雏鹰;“X”由红、绿色构成,代表小学生胸前佩戴的红(绿)领巾。整个图案如一株生机勃勃的幼苗,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宗旨。

学校校歌是《你我永远的母校》。创办初期有《嘉定旬报》、《普通》、《普通童子界》和《普通市月刊》等刊物,现有研究教育改革的《普通学报》、展示教工风采的《普小人》和反映校园生活的《花儿朵朵》等刊物。

每年11月18日为学校校庆纪念日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 

    第九条 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
    第十条 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与法规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(二)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,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,包括岗位职责、人员职责、管理制度、程序性制度、评价性制度等。(具体内容见《普通小学教工手册》)

(三)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。校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,提出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,经教代会通过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。

(四)负责教师队伍建设。组织制定教师培养(培训)计划,加强对班主任、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养,提升教师职业道德,改善教师队伍结构,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,促进教师专业发展,建设一支德才兼备、专业过硬、敢作为、能创新的教师队伍。

(五)负责学校教育、教学、科研工作。树立“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”理念,坚持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、全面发展的思想,以学生为主体,把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等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

(六)负责总务后勤工作。贯彻勤俭办学原则,严格财务管理,严守财经纪律,合理编制预算,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加强校产管理,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。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。

(七)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。发挥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,支持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,做好民族团结工作。

    (八)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,支持社区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,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,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

(一)校务会议出席人员为书记、校长、副校长、工会主席及中层以上干部,教师代表、家委会代表列席会议。

(二)校务会议一般每周五召开一次,遇有特殊情况可按需召开。校务会议召开时需三分之二以上规定人员出席,由校长主持。若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未能出席,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。

(三)校务会议议事范畴,一是学校重大问题与重要事项,二是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,三是各部门、条线提交校务会议审议的各类事项。

(四)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包括: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;制订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校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;重大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;校内机构和岗位设置;中层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;教职工绩效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;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等相关事项。

    (五)校务会议所议事项,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,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讨论。

(六)校务会议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请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。广泛听取意见后,应及时负责地作出决定。涉及学校、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,应提交教代会审议。

(七)及时做好校务会议记录,按时归档。应当公开的结果,应及时按规定公开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并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、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。负责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,做好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。加强教工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,加强学生德育工作,协调内部关系,建设和谐校园。

学校依靠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。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,完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,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。

教职工(代表)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审议校长工作报告、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学校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其他重大问题,并作出相应决议;参与推荐、评议、考核学校干部;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学校设置教学研究部、德育研究部、教育科研部、教育技术部、综合服务部等五大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教学研究部具体负责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测;德育研究部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;教育科研部具体负责教育、教学和管理等课题研究工作;教育技术部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平台的建设,指导教师使用现代教学设备、技术和手段;综合服务部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
    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

    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,快乐活动日实行自主选课、走班上课。

    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设置国家课程,开发学校课程,开展课程统整研究。
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
(五)开展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的研究,实施绿色指标评价。

第十七条 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利用校园网、公共微信平台、红领巾广播台、小小视界演播室等媒体平台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决策、重要事项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
   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,成立学生申诉和教师申诉的处理机构,分别设在少先队大队部及工会办公室,明确机构人员组成、受理与处理规则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学校建立社区、家庭、学校联席会议制度,推动社会、家长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,促进学校、家庭、社区教育的一致性。挖掘社会和家长资源,开设家长微型课程,办好家长学校,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。

 

第三章   学生

 

第二十条 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,为本校学生。

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,实行就近免试入学。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,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及编班的依据,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、图书与音像资料。
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。
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,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《沪教委基[2006]7号》文件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
(四)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,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。

(五)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自觉遵守《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要求。

(二)尊敬师长,友爱同学,自觉维护学校荣誉。

(三)努力学习,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、思维习惯、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使用《学生成长记录手册》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提供助学金等资助。

 

第四章   教职工

 
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等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月薪制、课时制和考核奖相结合的绩效奖励方案。方案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。

    第二十八条 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解聘、奖励、处分的依据。
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

    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学术团体,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

    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,评定学生的学业和品行,为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和服务。

    (四)按劳取酬,优劳优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。

    (五)通过教职工(代表)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,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。

    (六)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。

    (七)参加教研、进修等各类培训辅导。

    (八)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   第三十条 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。

    (二)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。

    (三)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、生命教育、民族团结教育及法制教育,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。

    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,为特殊学生提供无偿辅导。

    (五)履行德育职责,尊重家长,做好家庭访问工作,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,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。

    (六)制止任何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发生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。

 

第五章   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 
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   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、校外辅导员和家长志愿者。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人文等课外教育活动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活动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责。年级组和班级建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。

   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,介绍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活动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学生发展状况等,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扩大学校声誉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三十六条 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扩大对外(国际)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准。

 

第六章 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 

第三十七条 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60万元。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教育费附加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、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三十九条 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等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第四十条 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,各项收入按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七章  附则

 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,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、校务会议通过、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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